【奋斗百年路】周恩来论“贤妻良母”及其对妇女工作的启示
作者:马冬玲 资料来源: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:2021-08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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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。为回顾党的奋斗历史,讴歌党领导中国妇女运动的光辉历程,性别研究视界特推出“奋斗百年路”专栏。


今天推出第十五篇:《周恩来论“贤妻良母”及其对妇女工作的启示》。



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“注重家庭、注重家教、注重家风”(以下简称“三个注重”),明确指出“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”,同时指出要注重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、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。

妇女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,在家庭生活中起着独特作用,在践行“三个注重”方面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。然而值得关注的是,一些人打着继承传统、重视家庭的旗号,呼吁女性回家去做“贤妻良母”。如何理解妇女在家庭建设中的独特作用?如何理解对女性做“贤妻良母”的要求?早在1942年,周恩来发表了题为《论“贤妻良母”与母职》的文章,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,从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角度,对“贤妻良母”的内涵、母职的社会价值及其实现、妇女的社会参与等进行了分析。全文分析透彻,说理明晰,对当今的相关妇女工作依然具有指导意义。


一、周恩来论“贤妻良母”的社会文化背景

二十世纪三、四十年代,国内外掀起一股鼓吹妇女回家的论调。在国际上,希特勒公然声称“女子的天职是生育子女”,鼓吹妇女要实行3K主义(即以德文K打头的厨房、教堂、床铺),其实质就是强迫妇女离开工厂,脱离社会,回到家庭生儿育女,把就业机会让给男子。在国内,蒋介石政权于1934年发起了“新生活运动”,其中包括反对妇女解放的内容,意图将妇女群众从社会生活、社会运动中驱赶回家庭,做封建主义的贤妻良母。在女子教育上,将培养贤妻良母作为主要目标;在就业上,部分机关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裁退女职员的政策;1941年,国民政府还出台了奖励生育、发扬母德的政策。国民党机关报《中央日报》发表“妇女回家论”,以宋美龄为委员长的新生活运动指导委员会也致力于指导妇女治家、教子及摒弃不良习气等方面的宣传活动。1939年10月,国民政府福建省主席陈仪发文主张传统性别分工,“男子在社会上服务,女子在家庭中服务”,鼓吹妇女回到家庭去。1940年3月汪精卫在南京成立伪“中华民国国民政府”,其“教育部”颁布的《国立模范中学校训育实施方案》将女子训育方针定为“注重贤妻良母之训导”,以传统的妇道规训妇女。

一些文人学者也发表演说,宣传妇女回家做贤妻良母。1940年7月6日,重庆《大公报》刊登端木露西的署名文章《蔚蓝中的一点黯澹》,主张妇女回到家庭去做主妇、做母亲,在“小我的家庭中”寻找幸福。1941年,沈从文、尹及、陈铨等人在昆明的《战国策》上发表多篇赞同妇女回家的文章,认为传统中国贤妻良母的老套无可厚非,为妻、为母而能“贤”“良”,“女人真平等就得到了”。回到家庭,建设一个幸福家庭,“妇女问题就简单多了”。汪伪政权控制下的妇女刊物的主基调也是宣传贤妻良母、妇德、齐家等传统道德。

主张妇女解放的人们对“妇女回家”论加以回击。沈兹九、喻培厚、胡子婴、夏英喆、邓颖超等人认为,“治家和育儿却并不永远是妇女的天职”,妇女除生育责任之外还有社会责任;让妇女回家根本违反了男女平等应从经济入手的原则;要扫除端木文章所列举的妇女运动中所出现的“黯澹”,应努力改革造成“黯澹”的社会制度,以及教育广大劳动妇女,通过她们的进步力量冲击“黯澹”的力量。强调妇女参加民族救亡的责任也是批驳妇女回家论者的重要论点。针对《战国策》发表的妇女回家论,桂林的《力报》副刊《新垦地》集中发表了聂绀弩、葛琴、何渭琴、宝瑜、凡燕、纯真等人的反驳文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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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为邓颖超在1941年3月8日《新华日报》头版发表的《“三八”节的献词》,提出要为妇女解放而斗争,加强对妇女的政治动员,以更大发挥其力量,充实抗战,以推动进步。


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下,时任中共南方局书记的周恩来也加入这场反对“妇女回家”的论战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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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恩来的《论“贤妻良母”与母职》首次发表于1942年9月25日的《新华日报》副刊《妇女之路》第38期,后又于1942年11月20日在《解放日报》刊载。


二、周恩来论“贤妻良母”的主要观点

1942年9月25日,周恩来撰写的《论“贤妻良母”与母职》在《新华日报》副刊《妇女之路》发表。文章主要表达了如下几个观点:

一是剖析“贤妻良母”作为一个固定用法的男权特征。贤妻与良母,曾经是中国传统女性形象的典范。但是把“贤妻”与“良母”联系起来,形成“贤妻良母”这一特定概念,实际上是近代受日本“良妻贤母主义”教育思想的影响才开始出现的,是由日本“逆输入”到中国的。周恩来在文中首先把母职与贤妻良母区别开来,从妇女解放的立场上,在“贤妻”“良母”与“贤夫”“良父”并列的语义下,“并不反对良母或者贤妻这两个独立的美称和赞意。”但是,“‘贤妻良母’成为一个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,其含义便不同了,他专门限于男权社会用以作为束缚妇女的,其实际上的确是旧社会男性的片面要求”。从为什么没有“贤夫良父”这一名称便知道,“贤妻良母”是“有它一定含义,一定的社会性质”。毕竟,“无论在任何社会,做母亲的当然要良,做妻子的当然要贤,这犹之做父亲的当然要良,做丈夫的当然要贤,一样成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易的真理”。他认为,一是“贤妻良母”这一名词将妇女的地位死死地规定在家庭中,二是“贤妻”主要的还在于强调夫权作用,因此,它是一个压迫妇女的产物。据他观察,凡是主张“贤妻良母”的国家(如日本、德国等),“其妇女在社会上一般的是没有政治地位的,而这些国家也永远保持着男权社会的浓厚传统。”因此,必须反对“这个旧的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”,无论其前面是否冠以一个“新”字。

二是强调母职的社会性。一是认为母职可以是社会性的而非仅限定于女性的。从这一观点出发,周恩来扩大了母职的范围。他认为,不仅“十月怀胎,婴儿哺育”均属母职,而且“代人哺婴,公共育儿”乃至“幼年教育”同样属于母职的范畴。二是认为母职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。母职“是生物社会绵延不绝的生命线”,“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任务,再比母职光荣和永恒的了”。人类社会应“自觉的认识母性的伟大和母职的重要”。同时,应使母职摆脱男性传宗接代的狭隘意义:“我们尊重母职,提倡母职,不应站在男性社会自私的观点上,而应站在人类社会共利的观点上”。

三是指出母职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支持。周恩来认为应尊重母职,提倡母职。尊重母职“是要引起全社会的尊重”,提倡母职“是要全社会来提倡,尤其是要从政治上提倡。没有尽母职的良好环境,单靠妇女本身去尽母职是不够的,而且会困难重重的。⋯⋯所以我们认为要使妇女们能尽母职,必须以全社会的力量助其成,而不应仅仅责成妇女。”

四是提出要为女性提供母职之外的社会选择。马克思主义认为,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、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。周恩来认为提倡母职“绝非视妇女于尽母职之外便无他职可尽。”相反地,从男女平等立场出发,“妇女是人,但凡人类可做的事情,妇女大都可做。”“我们反对借口妇女应尽母职,因而取消其社会职业,使其陷于更大的困难,转致妨碍母职。我们更反对以同样藉口不承认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。这种想法的人,不过是男权社会的拥护者罢了。”


三、周恩来论“贤妻良母”对妇女工作的启示

基于以上分析,周恩来对“贤妻良母”的辨析可以为妇女工作提供如下启示:

一是要从男女平等价值观出发,赋予“贤”和“良”时代精神。周恩来认为:“‘贤’与‘良’的标准,当随着时代社会而有所不同,而有所变更。”当前,社会依然需要“贤”和“良”,只是需要明晰的是,丈夫和妻子都是重要的家庭成员,“贤良”的标准应该是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要求。因此,社会在倡导“贤妻”和“良母”的同时,也要倡导“贤夫”和“良父”,倡导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,而不是以女性是否胜任传统的“男主外,女主内”的角色分工作为区分贤良与否的标准。这不仅符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的《关于深化家庭文明建设的意见》中对着力建设家庭美德要倡导男女平等的要求,也是把习近平总书记“三个注重”重要论述落到实处的创造性举措。因此,在妇女宣传工作和家庭教育中应该将“贤妻良母”与“贤夫良父”并列。

二是要动员全社会力量,进一步推进人类再生产的社会化。周恩来在文中指出,母职的提倡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,包括:女性没有社会职业的保障,结了婚的女子有失业的危险,怀孕的无胎教无休息,育儿的无社会津贴、无托儿场所,做工的无哺乳时间,做保姆教员的未能得到生活安定更说不上奖励优待等。他还提出应借鉴有些国家设置托儿所等办法加以解决。他提出的问题,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,在当今社会已经有了很大改观。他提出的方法,有的已经得到采用。但是,当前人类再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依然不高,特别是在“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”的政策之下,相应的政策措施如托幼机构等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。女性仍被普遍看作育儿的主力,在推动男性履行父职方面还有较大工作空间。因此,家庭工作应从帮助家庭解决这些问题入手,采取多项措施,为育儿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化服务。

三是要坚持为女性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创造条件。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,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先决条件。同时,女性应超越家庭的小范围,与时代精神发生共振。实际上,习近平总书记既提出要发挥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,也提出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独特作用,并反复强调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充分发挥妇女的伟大作用,让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。因此,我们仍需持之以恒地坚持推进就业平等、女性能力提升及为妇女创业提供支持等。


文件链接


所谓贤妻良母,就是封建社会奴役妇女的美名⋯⋯我们承认妇女应该为妻为母,但是我们觉得妇女还有更重要的天职,这就是参加社会生产工作,进而促成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和改革,假使背着妻母这块招牌,而用贤良的美名,想把妇女骗回家庭中去过他们的奴隶生活,这是我们必须坚决反对的。

——罗琼《从“贤妻良母”到“贤夫良父”》,《妇女生活》第2卷第1期,1936年1月16日

 

我们必须指出,新的贤妻良母主义,绝不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直接主要方向和任务。⋯⋯我们是坚决反对,从个人私有制度出发,从封建性的旧压迫,加重对妇女的束缚出发,要使妇女为小我家庭中,一个“夫”与“子”的观点上的“新”的贤妻良母主义。

——邓颖超《关于

 

关于妇女问题,近来是分成两大营垒的了。一方面,说男性是人类,女性也是人类,所以男女应该不分性别,以人类的资格为全人类而努力。另一方面,却要叫妇女回到厨房里面去⋯⋯而美其名曰贤母良妻论,或者是新贤母良妻论了。这二者中间,我是赞成前一个主张的。贤母良妻当然好听,谁会主张妇女应该做不贤良的母妻呢?不过,照同样的比例来讲,男子应该做贤父良夫⋯⋯既然没有听见人家在提倡贤父良夫,那末提倡贤母良妻总也是多余的了。

——柳亚子《关于妇女问题的我见》,《申报》副刊《妇女专刊》第1期,1936年1月11日

 

我提倡贤夫良父,当然我也并不要求愚妻恶母,反而以人格为本位的真正的贤妻良母,我是极端地渴仰着的。妻而求其贤,母而求其良,也和夫而求其贤,父而求其良的一样,是应当的事体。

——郭沫若《旋乾转坤论——由贤妻良母说到贤夫良父》,《妇女生活》第4卷第1期,1937年1月16日


作者:马冬玲,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

来源:《妇女运动史话》

编辑:赵凯旋